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津西市监广罚〔2020〕5号》中,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委托天津市精腾科贸有限公司开发并维护当事人网站,域名m.jinmenpf.com/。网站发布的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在该网站首页—“疾病导航”—“痤疮”网页(m。jinmenpf.com/zt/ksqd)中有患者治疗前的面部照片及以患者名义撰写的治疗过程文字叙述;在“医院简介”网页(m。jinmenpf.com/yygk/)中有以患者名义撰写的对于当事人医院及医生的推荐性文字内容。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关停含有涉嫌违法内容的网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