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汇通中达医药销售不合要求口罩遭处罚

2020-11-29 14:35:07    来源:  作者:天津市监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信息公开《津青市监执三罚字〔2020〕9号》中,涉及到天津市汇通中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案。

案件名称:天津市汇通中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案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汇通中达医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20111697416494H
法定代表人名称:宋海滨(2020年6月2日变更为孙士强)
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青市监执三罚字〔2020〕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以不具有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NIOSH认证和N95质量标准的口罩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口罩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和无中文标签的口罩的行为中,同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同法条,存在竞合,应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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