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文要求医院公开医药价格

2009-08-26 17:05:07    来源:  作者:

  “非营利性组织没有商业秘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提出了疑议,并进一步分析称,从国外经验看,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享受了免税政策,其组织的成本投入、效益产出等财务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目前我国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组织,同样应该做到财务信息公开。“医院财务等关键内容尚未在《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公开的范围中看到。”

  顾表示,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对其监管。

  对此,顾建议《办法》应对医疗机构分类,即分为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如果是营利性医院,“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不公布,而非营利性医院不在此范围内。

  此外,采访中亦有专家表示,医疗机构除了要公开医药价格,还应该公开医院医药的招标价格和采购数量。“中标价和采购数量都公布了,医院的情况就一目了然。如支持或反对‘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的业界讨论,不就有了数据分析依据?”

  “很多情况下,业界对医院和医药行业的分析都是局部和推测的,关键在于包括医院采访、采购中标价格等信息,专家甚至行政主管部门都不能获得。”该专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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