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文要求医院公开医药价格

2009-08-26 17:05:07    来源:  作者:

  “公开医药价格,不能光说,要有具体落实措施。”一位医改专家表示,尽管目前有些医院已做了相关方面的工作,但公众对此的“可获得性”并不高,如有医院只以纸张的形式,把局部医药项目价格贴在医院的墙上,或只在医院内的电子屏幕上“走字幕”。

  除了价格,患者还有望获得更详细费用账单。即《办法》提出,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医疗机构要主动公开如下信息: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等。包括可复印或者复制的患者病历的主要内容和复制服务的流程、地点,即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

  “如果能够及时复印保留病历,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中,患者就能掌握有利证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一名专家对记者分析。

  按目前法律规定,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医疗机构应具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病历资料是举证的重要来源。但由于住院病历患者是不能带走(留在医院,门诊病历患者自带),容易出现医院为了规避责任,擅自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

  另外,为了让患者能够充分掌握医疗花费信息,医疗机构还应提供自费药品和诊疗手段的收费情况。

  随着新医改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要主动公布另一个卫生信息,即具备的基本药物的名称、价格。

  非营利性医院不存在商业秘密?

  在划定应当对公众公开的信息范围后,《办法》拟定了“不予公开”的界限。

  涉及到五类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不予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法定权限内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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