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4〕5号
相关医药企业、医疗机构:
为持续规范我省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规范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的价格和采购行为,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增强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是指对平台挂网药品的价格进行跟踪、汇总、分析、报告、处理。具体工作由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牵头实施,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根据平台挂网药品价格,按照价格比值分别划分为合理、异常、严重异常三个区间,对应进行绿色、黄色、红色标示,提醒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规范价格和采购行为。
第四条 凡在平台挂网的药品,其价格均纳入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范围,包括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及要求监测管理的其他药品。
第二章 监测内容
第五条 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内容如下: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非中选药品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
(二)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平台挂网价格;
(三)备案采购药品(特指临床急需的备案采购药品,下同)的省级参考价格和采购价格;
(四)国家和我省部署的其他药品价格监测项目。
国家谈判专区及新冠治疗药品等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监测。对照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红线价格”,分析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金额变化情况,对医疗机构采购高于“红线价格”的非中选药品,纳入红区采购药品金额进行统计。
第七条 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价格监测,分为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和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
(一)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对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以最小制剂为单位,汇总整理药品的挂网价格,与采购价格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价格涨跌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