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罚〔2019〕9号中,涉及到天津和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12月12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办举报函,反映天津和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com网络平台上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6日对被举报的天津和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2019年12月17日至27日询问调查,该企业持有《营业执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现场检查该公司经备案产品包括医用退热贴(津械备20190015号)、医用冷敷贴(津械备20190014号)、医用胶布(津械备20190013号)、医用隔离垫(津械备20190012号)、穴位压力刺激贴(津械备20190011号)。现场登入该公司“阿里巴巴”平台(www.1688.com)注册的网店后台,发现包装印有“活血化瘀、益气养血、通经走络、强筋健骨、舒筋活络、开窍通骨、祛风散寒”字样的“疼痛贴”已下架。
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以及在我局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该“疼痛贴”备案名称为医用冷敷贴,产品描述是“通常由降温物质和各种形式的外套及固定器具组成。降温物质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预期用途是“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购物发票、入库单、使用记录、库存记录和产品批生产记录等原始凭证,当事人在生产医用冷敷贴过程中未擅自添加成分。当事人称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的产品并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医用冷敷贴,在包装上印有“疼痛贴”、“活血化瘀、益气养血、通经走络、强筋健骨、舒筋活络、开窍通骨、祛风散寒”字样与经备案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满足生产标签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