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九、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含二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十、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
十一、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十二、执业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十三、执业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十四、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十五、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定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十六、执业药师有权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十七、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十八、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执业药师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九、对执业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主管的医药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职检查;
(四)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注册管理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应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