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关于制定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9-11-01 09:09:39    来源:  作者:

赣发改商价字[2009]190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处方药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国家发改委尚未定价或只制定了代表品价格的,我委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和我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定价权属我委,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注明了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的为原研、专利、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表中药品时,中标后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要求,我委《关于制定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9]1775号)附件中头孢噻肟单独定价企业“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血必净等药品协调价格的函》(苏价工函[2009]40号),撤消我委《关于公布江西省新增医保目录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7]650号)附件中公布的希腊DemoS.A.pharmaceutical lndustry和意大利Sigma-TauS.P.A.生产的左卡尼汀(1g×5ml)的单独定价,均执行统一定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23日起执行。

  附表: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temp_09110109141070.xls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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