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未列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2009-11-09 15:40:04    来源:  作者:

川价发〔2009〕185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中药品未列规格零售指导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未列规格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7〕209号)、《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表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48号)中有关药品,凡与川价发〔2009〕170号和本通知附件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川价发〔2009〕170号和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三、附表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如注射剂、颗粒剂、散剂、口服溶液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相同含量的注射液、溶液(剂)等,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

  四、我省基本药物招标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低于零售指导价的,按临时零售价执行,高于零售指导价的按本通知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执行。

  五、川价发〔2009〕170号和本通知尚未公布的剂型(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及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尽快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后公示。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进行严肃查处。对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

  附件一、四川省基本药物未列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temp_09110915445842.rar

  附件二、四川省基本药物补充规格零售指导价格(中成药部分)
temp_091109154540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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