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商价字[2009]117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在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处方药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国家尚未定价或只制定了代表品价格的,我委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和我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定价权属我委,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注明了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的为原研、专利、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表中药品时,中标后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其价格不在本通知中下发,待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temp_09110122579374.xls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