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产品名称】乌帕替尼缓释片
- 【商品名/商标】
瑞福/RINVOQ
- 【规格】15mg*28片
- 【主要成份】乌帕替尼。
- 【性状】本品为紫色椭圆形双凸面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至类白色至浅黄色至灰褐色至浅棕色,并且可能出现色斑。
- 【功能主治/适应症】
1.特应性皮炎:本品适用于对其他系统治疗(如激素或生物制剂)应答不佳或不适宜上述治疗的成人和12岁及以上青少年的难治性、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使用限制:不建议将本品与其他JAK抑制剂、生物免疫调节剂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联合使用。2.类风湿关节炎:本品适用于对一种或多种TNF抑制剂应答不佳或不耐受的中重度活动性类风湿关节炎成人患者。使用限制:不建议将本品与其他JAK抑制剂、生物制剂DMARDs或强效免疫抑制剂如硫唑嘌呤和环孢素联合使用。3.银屑病关节炎:本品适用于对一种或多种改善病情抗风湿药(DMARD)应答不佳或不耐受的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成人患者。本品可与甲氨蝶呤(MTX)联用。
- 【用法用量】乌帕替尼治疗应由具有本品适应症诊断和治疗经验的医生发起,并在其指导下使用。用量:特应性皮炎:12岁及以上且体重≥40kg的儿童和不超过65岁的成人:起始剂量为15mg每日一次。如果应答不佳,考虑将剂量增加至30mg每日一次。如果30mg剂量未达到充分应答,则停用本品。应使用所需的最低有效剂量以维持应答。尚未在体重低于40kg的青少年中研究本品的安全有效性。65岁及以上的成人:推荐的剂量为15mg每日一次。年龄≥75岁患者的数据有限。类风湿关节炎:推荐剂量为15mg每日一次。银屑病关节炎:推荐剂量为15mg每日一次。肾功能损害或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肾功能损害:特应性皮炎:轻度或中度肾功能损害患者不需要调整剂量。乌帕替尼在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中应用的数据有限(见【药代动力学】)。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应谨慎使用乌帕替尼15mg每日一次。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不推荐使用乌帕替尼30mg每日一次。尚未在终末期肾病受试者中研究乌帕替尼。类风湿关节炎和银屑病关节炎:轻度或中度肾功能损害患者不需要调整剂量,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应谨慎使用乌帕替尼15mg每日一次。肝功能损害:轻度(Child-Pugh A)或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Child-Pugh B)无需调整剂量(见【药代动力学】)。不应在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患者中使用本品(见【禁忌】)。用法:本品可以与或不与食物一起服用,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服用均可。本品应整片吞服,不应掰开、压碎或咀嚼,以确保给予完整剂量。起始给药:不建议绝对淋巴细胞计数(ALC)小于500个细胞/mm3、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小于1000个细胞/mm3或血红蛋白水平低于8g/dL的患者开始使用本品治疗。(见【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暂停给药:如果患者发生严重感染,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感染得到控制。若出现表1(详见说明书)中所述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需要暂停给药并进行相应处理。联合局部外用治疗(对特应性皮炎):本品可与或不与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合并使用。局部外用钙调磷酸酶抑制剂可用于面部、颈部、间擦部位和生殖器等敏感区域。
- 【禁忌】1.对本品活性成份或任何辅料过敏者禁用。2.活动性结核病或活动性严重感染。3.重度肝功能损害。4.妊娠。
- 【注意事项】严重感染: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报告过严重和有时会导致死亡的感染。最常报告的严重感染包括感染性肺炎和蜂窝织炎(见【不良反应】)。在机会性感染中,报告了结核病、多皮区带状疱疹、口腔/食道念珠菌病和隐球菌病。患有活动性严重感染(包括局部感染)的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以下患者在使用本品开始治疗之前,应考虑风险和获益:●伴有慢性或复发性感染●曾暴露于结核病●有严重或机会性感染病史●曾在结核病流行区或真菌病流行区居住或旅行过,或者●具有感染的潜在易感条件应密切监测患者在本品治疗期间和治疗之后的感染体征和症状的进展。如果患者出现严重或机会性感染,应暂停本品治疗。如果患者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发生了新的感染,应立即对其进行适合免疫功能受损患者的全面的诊断检查;应给予适当的抗菌素治疗,并密切监测患者,如果患者对抗菌素治疗无应答,应暂停本品治疗。在感染得到控制之后,可以恢复本品治疗。结核病:在给予本品前,评价并检测患者的潜伏性和活动性结核病(TB)感染。潜伏性结核病患者在启动本品治疗前应接受标准抗分枝杆菌治疗。本品不应给予患有活动性结核病的患者。对于既往未经治疗的潜伏性结核病患者,或无法确认已进行足量疗程的活动性结核病患者,以及潜伏性结核病检测呈阴性但具有结核病感染危险因素的患者,在开始使用本品治疗之前,应考虑抗结核治疗。建议咨询结核病治疗专业医生,以帮助确定启动抗结核治疗是否适合个体患者。在使用本品期间,监测患者结核病体征和症状的进展,包括在开始治疗前潜伏性结核病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患者。病毒再激活:在本品的临床试验中曾报告病毒再激活,包括疱疹病毒(例如,带状疱疹)再激活和乙型肝炎病毒再激活(见【不良反应】)。在使用本品的日本患者中发生带状疱疹的风险似乎更高。如果患者出现带状疱疹,考虑暂时暂停本品治疗,直至痊愈。在开始本品治疗前和治疗期间,应根据临床指南进行病毒性肝炎筛查和再激活监测。临床试验中排除了丙型肝炎抗体和丙型肝炎病毒RNA阳性的患者。临床试验中排除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乙型肝炎病毒DNA阳性的患者。然而,在入组本品3期试验的患者中仍然报告了乙型肝炎再激活的病例。如果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检测到乙型肝炎病毒DNA,应咨询肝病专家。死亡:在存在至少一项心血管风险因素的50岁及以上RA患者中开展的另一个JAK抑制剂的一项大型、随机、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中,观察到接受该JAK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的全因死亡(包括心血管猝死)发生率高于接受TNF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在开始或继续本品治疗之前,需考虑个体患者的获益和风险。恶性肿瘤及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在本品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恶性肿瘤(包括淋巴瘤)(见【不良反应】)。在RA患者中开展的另一个JAK抑制剂的一项大型、随机、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中,观察到接受该JAK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的恶性肿瘤(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肤癌(NMSC))的发生率高于接受TNF抑制剂治疗的患者。接受该JAK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的淋巴瘤发生率高于接受TNF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在目前或既往吸烟者中接受该JAK抑制剂治疗的肺癌发生率高于接受TNF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在该研究中,目前或既往吸烟者总体恶性肿瘤的风险增加更高。在开始或继续本品治疗之前,需考虑个体患者的获益和风险,特别是已患有恶性肿瘤(已经治愈的NMSC除外)的患者、在治疗期间出现恶性肿瘤的患者及目前或既往吸烟的患者。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曾报告过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建议对皮肤癌风险增加的患者进行定期皮肤检查。应通过穿防护服以及使用广谱防晒霜来限制阳光和紫外线的暴露。主要心血管不良事件:在存在至少一项心血管风险因素的50岁及以上RA患者中开展的另一个JAK抑制剂的一项大型、随机、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中,观察到接受JAK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的主要心血管不良事件(MACE;定义为心血管源性死亡、非致死性心肌梗死[MI]及非致死性卒中)发生率高于接受TNF抑制剂治疗的患者。目前或既往吸烟的患者风险增加更高。在开始或继续本品治疗之前,需考虑个体患者的获益和风险,特别是目前或既往吸烟的患者和具有其他心血管风险因素的患者。应告知患者严重心血管事件的症状,以及发生这些事件时应采取的措施。出现过心肌梗死或卒中的患者应停用本品。血栓形成:血栓形成(包括深静脉血栓形成[DVT]、肺栓塞[PE]和动脉血栓形成)已发生在接受JAK抑制剂(包括本品)治疗炎性病症的患者中。其中许多不良事件为严重事件,有些会导致死亡。在存在至少一项心血管风险因素的50岁及以上RA患者中开展的另一个JAK抑制剂的一项大型、随机、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中,观察到总体血栓形成、DVT及PE发生率高于接受TNF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如发生血栓形成症状,患者应停用本品,及时进行评估和适当治疗。血栓形成风险可能增加的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超敏反应:临床试验中接受本品的患者报告了严重超敏反应,如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和血管性水肿。如果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超敏反应,应停用本品并进行适当治疗(见【不良反应】)。胃肠穿孔:临床试验中报告了胃肠穿孔。在这些试验中,许多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当时正在接受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的背景治疗。应对使用本品的有胃肠穿孔风险的患者(例如有憩室炎病史或正服用NSAIDs的患者)进行监测。应对出现新发腹痛的患者进行及时评估,以尽早发现胃肠穿孔。实验室检查异常: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本品治疗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发生率增加有关(ANC<1000细胞/mm3)。须按照常规的患者管理,在基线和治疗中对中性粒细胞计数进行评估。对于中性粒细胞计数低(即ANC<1000细胞/mm3)的患者,应避免开始本品治疗且应暂停本品治疗(见【用法用量】)。淋巴细胞减少症:临床试验中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报告了ALC<500细胞/mm3的发生。须按照常规的患者管理,在基线和治疗中对淋巴细胞计数进行评估。对于淋巴细胞计数低(即<500细胞/mm3)的患者,应避免开始本品治疗或应暂停本品治疗(见【用法用量】)。贫血:临床试验中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报告了血红蛋白水平<8g/dL的发生。须按照常规的患者管理,在基线和治疗中对血红蛋白水平进行评估。对于血红蛋白水平低(即<8g/dL)的患者,应避免开始本品治疗或应暂停本品治疗(见【用法用量】)。血脂:本品治疗与血脂指标(包括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LDL)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HDL)胆固醇)升高有关(见【不良反应】)。他汀类药物对升高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有效并可降至治疗前水平。尚未确定这些血脂指标升高对心血管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影响。应在开始治疗后评估血脂指标,持续约12周,随后根据高脂血症临床指南进行监测。根据高脂血症管理临床指南对患者进行管理。肝酶升高:与安慰剂治疗相比,本品治疗与肝酶升高的发生率增加有关。须按照常规的患者管理,在基线和治疗中对肝酶进行评估。建议及时调查肝酶升高的原因,以确定药物诱导的肝损伤的可能病例。如果在常规患者管理期间观察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且怀疑是药物诱导的肝损伤,则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排除该诊断。胚胎-胎儿毒性:根据动物研究的结果,孕妇服用本品可能会对胎儿造成伤害。在器官形成期间给大鼠和家兔使用乌帕替尼导致了胎儿畸形的增加。开始治疗前,核实育龄期患者的妊娠状态。告知育龄期女性注意本品对胎儿的潜在风险以及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直至治疗结束后4周(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疫苗接种:在本品治疗期间或治疗之前短期内避免接种活疫苗。在开始接受本品治疗之前,建议患者根据当前免疫指南完成所有免疫接种,包括水痘带状疱疹疫苗或预防性带状疱疹疫苗的接种。
- 【药物相互作用】其他药物对乌帕替尼药代动力学的潜在影响:乌帕替尼主要由CYP3A4代谢。因此,乌帕替尼的血浆暴露量会受到强效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的影响。与CYP3A4抑制剂联用:与CYP3A4强效抑制剂(如酮康唑、伊曲康唑、泊沙康唑、伏立康唑以及克拉霉素)联用时,乌帕替尼的暴露量增加。一项临床研究中,乌帕替尼与酮康唑联用时,导致乌帕替尼的Cmax和AUC分别升高70%和75%。正在接受CYP3A4强效抑制剂长期治疗的患者应谨慎使用乌帕替尼15mg每日一次,不推荐使用乌帕替尼30mg每日一次。长期使用时,应考虑CYP3A4强效抑制剂的替代药物。与CYP3A4诱导剂联用:与CYP3A4强效诱导剂(如利福平和苯妥英)联用时,乌帕替尼的暴露量降低,这可能会导致乌帕替尼的治疗效果减弱。一项临床研究中,乌帕替尼与利福平(CYP3A4强效诱导剂)多次联合给药时,导致乌帕替尼的Cmax和AUC分别降低约50%和60%。如果乌帕替尼与CYP3A4强效诱导剂联用,应监测患者的疾病活动度变化。甲氨蝶呤以及pH调节药物(如抗酸剂或质子泵抑制剂)对乌帕替尼的血浆暴露量无影响。乌帕替尼对其他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的潜在影响:在健康受试者中,乌帕替尼30mg每日一次重复给药对咪达唑仑(CYP3A的敏感底物)的血浆暴露量(咪达唑仑的AUC和Cmax降低26%)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提示乌帕替尼30mg每日一次可能对CYP3A具有弱效诱导作用。一项临床研究中,健康受试者以30mg每日一次的剂量多次服用乌帕替尼后,瑞舒伐他汀和阿托伐他汀的AUC分别降低33%和23%,瑞舒伐他汀的Cmax降低23%。乌帕替尼对阿托伐他汀的Cmax或对邻羟基阿托伐他汀(阿托伐他汀的主要活性代谢产物)的血浆暴露量无明显影响。与乌帕替尼联用时,对CYP3A4底物或者瑞舒伐他汀或阿托伐他汀无剂量调整建议。乌帕替尼对乙炔雌二醇、左炔诺孕酮、甲氨蝶呤或者CYP1A2、CYP2B6、CYP2C9、CYP2C19或CYP2D6的代谢底物药品的血浆暴露量无明显影响。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育龄女性:应建议育龄女性在乌帕替尼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4周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应告知女性儿童患者和/或其父母/看护者,一旦患者在服用乌帕替尼期间出现月经初潮,需要联系治疗医生。妊娠:乌帕替尼在孕妇中使用的资料有限或缺乏。怀孕期间禁用乌帕替尼(见【禁忌】)。如果在使用乌帕替尼期间患者怀孕,应让患者了解本品对胎儿的潜在损害。哺乳:尚不清楚乌帕替尼或其代谢产物是否经人乳汁排泄。现有的动物药效学/毒理学数据显示乌帕替尼经乳汁分泌(见【药理毒理】)。不能排除对新生儿/婴儿的危险。不应在哺乳期间使用乌帕替尼。在决定是否停止哺乳或停止乌帕替尼治疗时,应考虑母乳喂养对儿童的获益以及此治疗对母亲的获益。生育力:尚未评估乌帕替尼对人的生育能力的影响。动物研究未提示生育力方面的影响(见【药理毒理】)。
- 【老年患者用药】对于特应性皮炎,65岁及以上患者不推荐使用高于15mg每日一次的剂量(见【不良反应】)。在75岁及以上的患者中数据有限。
- 【儿童用药】在12岁以下特应性皮炎儿童中的安全性和疗效尚不明确。尚未获得数据。尚未获得体重<40kg青少年的临床暴露数据(见【药代动力学】)。乌帕替尼在患有类风湿关节炎和银屑病关节炎的0至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患者中的安全性和疗效尚不明确。尚未获得数据。
- 【药理毒理】药理作用:乌帕替尼是一种Janus激酶(JAK)抑制剂。JAK是细胞内酶,可传递细胞膜上的细胞因子或生长因子受体相互作用产生的信号,从而影响血细胞生成的细胞过程和免疫细胞功能。在此信号转导通路中,JAK磷酸化并激活信号转导与转录活化因子(STAT),STAT调节细胞内基因表达等活动。乌帕替尼在JAK位点调节此信号传导通路,阻滞STAT的磷酸化和活化。JAK酶通过自身的配对(如JAK1/JAK2、JAK1/JAK3、JAK1/TYK2、JAK2/JAK2、JAK2/TYK2)传递细胞因子信号。在不含细胞的分离酶活性测定中,乌帕替尼对JAK1和JAK2的抑制作用高于对JAK3和TYK2的抑制作用。在人白细胞中开展的细胞测定中,乌帕替尼对JAK1和JAK1/JAK3介导的细胞因子诱导的STAT磷酸化的抑制作用比对JAK2/JAK2介导的STAT磷酸化的抑制作用更强。但是,目前尚不清楚这种特异性JAK酶抑制作用与治疗效果的相关性。毒理研究:遗传毒性:乌帕替尼Ames试验、体外人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大鼠体内骨髓微核试验结果均为阴性。生殖毒性:在大鼠生育力与早期胚胎发育毒性试验中,雄性大鼠和雌性大鼠分别经口给予乌帕替尼最高达50、75mg/kg/日(以AUC计,分别约相当于人最大推荐剂量(MRHD)30mg/日的24和48倍)时,未见对雄性和雌性生育力的影响,但经口给药25和75mg/kg/日(以AUC计,分别约相当于MRHD的13和48倍)时对妊娠的维持产生了不良影响,表现为剂量相关的着床后丢失增加(吸收胎增加)和窝平均活胎数降低。雌性大鼠经口给予乌帕替尼5mg/kg/日(以AUC计,约相当于MRHD的1倍),与给予相同剂量的雄性大鼠交配,未见对活胎数的影响。在一项大鼠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中,妊娠大鼠在器官发生期(妊娠第6天至第17天)经口给予乌帕替尼5、25和75mg/kg/日,剂量≥5mg/kg/日(以AUC计,≥MRHD的约1倍)时,乌帕替尼具有致畸作用(骨骼畸形,包括肱骨畸形和肩胛骨弯曲);在75mg/kg/日(以AUC计,约为MRHD的48倍)剂量下,在未见母体毒性情况下还可见其他骨骼畸形(前肢/后肢弯曲及肋骨/椎骨缺陷)和胎仔体重下降。在第二项大鼠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中,妊娠大鼠在器官发生期(妊娠第6天至第17天)经口给予乌帕替尼1.5和4mg/kg/日,在4mg/kg/日(以AUC计,约为MRHD的0.9倍)剂量下,乌帕替尼具有致畸作用(骨骼畸形,包括肱骨和肩胛骨弯曲)。在1.5mg/kg/日(以AUC计,约为MRHD的0.2倍)剂量下未见胚胎-胎仔发育毒性。兔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中,妊娠兔在器官发生期(妊娠第7天至第19天)经口给予乌帕替尼2.5、10和25mg/kg/日,在25mg/kg/日(以AUC计,约为MRHD的8.5倍)剂量下,在具有母体毒性情况下可见胚胎致死性、胎仔体重下降和心血管畸形,胚胎致死性表现为总吸收胎和早期吸收胎发生率增加引起的着床后丢失增加;在10mg/kg/日(以AUC计,约为MRHD的1.3倍)剂量下未见胚胎-胎仔发育毒性。大鼠围产期毒性试验中,大鼠于妊娠期第6天至哺乳期第20天经口给予乌帕替尼2.5、5和10mg/kg/日,在10mg/kg/日(以AUC计,约为MRHD的1.6倍)剂量下,未见母体毒性和子代发育毒性。哺乳期雌性SD大鼠于产后第7~8天单次经口给予口服放射性标记的乌帕替尼10mg/kg,以AUC计,乳汁中的药物暴露量约为母体血浆药物暴露量的30倍,乳汁中大约97%的药物相关物质是母体药物,说明可通过大鼠乳汁分泌。致癌性:在SD大鼠和rasH2转基因小鼠中评价了乌帕替尼的致癌性。雄性和雌性大鼠分别经口给予乌帕替尼最高达15和20mg/kg/日(以AUC计,分别相当于人最大推荐剂量的2.4和6倍)时,最长给药达101周,未见致癌性。雌雄rasH2转基因小鼠连续26周经口给予乌帕替尼最高达20mg/kg/日,未见致癌性。幼龄动物毒性:幼龄大鼠于出生后15日~第63日经口给予乌帕替尼5、20、50mg/kg/日,对血液系统和免疫系统的影响与成年大鼠中观察到的结果相似。
- 【药物过量】临床试验中本品的最高给药的日剂量相当于60mg缓释片每日一次所达到的AUC。不良事件与在较低剂量时观察到的相似,也未发现特定的毒性。系统循环中的乌帕替尼在给药后24小时内消除约90%(在临床研究中所评价的剂量范围内)。若发生药物过量,建议对患者不良反应的体征或症状进行监测。对于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应给予适当的治疗。
- 【贮藏】密封,不超过30℃保存。
- 【有效期】24个月。
- 【生产厂家】爱尔兰AbbVie Ireland NL B.V.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德国AbbVie Deutschland GmbH & Co. KG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220010
- 【生产地址】爱尔兰Manorhamilton Road Sligo Ireland.
- 【药品本位码】869829250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