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9〕293号
各市、县(区、市)卫生局:
《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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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说 明
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经专家遴选和部门论证,省政府批准,现予公布《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 (以下简称《增补药物目录》)
一、 目录的构成
《增补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西药和中成药两部分。
二、 目录的编排
西药和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三、目录的分类
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97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共53个品种。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增补药物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 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一)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和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二)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增补药物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