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照这个新规定,药店要想申请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员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而获得了定点服务资格的药店,在六类情况下将被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据悉,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惠民优先、方便购药、便于管理的原则。申请市级定点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申请区县定点的零售药店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医保定点零售的药店,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内无药品监督和物价部门的违规处罚和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配有l名以上药师(或药士),能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或药士)在岗。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劣药;为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现金;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销售主副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关于印发《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 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正常、安全使用,根据《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宜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