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你市辖区内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六味能消丸(西藏昌都日通藏医药研制中心藏药厂)、紫灯胶囊(委托方: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受托方:楚雄老拔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两个违法广告药品(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两种药品在咸宁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
二、由咸宁市药品检验所负责上述两种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或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