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药品的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如下: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长期处方管理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如下: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关于单处方的药品数量:《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如下: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