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慢性病患者买药不用次次带处方
昨日从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后,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必须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临时不在岗时应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店堂布局应合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规范摆放,准确使用专有标识。
慢性病患者可在药店建用药档案
根据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可针对部分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并维持药量的治疗特点,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制度。凡药品零售企业中同时配备执(从)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的,可以根据患者的申请,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对被确定为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用药档案》。
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可依据该患者的用药档案供应药品,每次提供的药量应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或有关规定,同时要在用药档案上填写购药记录。
药品分类不合格不得再卖处方药
今年下半年,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将依法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允许其再经营处方药。
药店建档 慢病患者可无处方购药
从天津市药监部门了解到,针对部分慢性病患者需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治疗特点,天津市药监部门计划在该市各药品零售企业推行“为慢性病患者设置用药档案”制度,患者依据此档案购买医嘱药品时,只需出示用药档案即可购药。
据了解,该用药档案由各药店根据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的请求,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而建立。此举在完善凭病历医嘱售处方药规定的同时,为特殊群体购药提供了极大便利。
用药档案除了记录患者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外,还将记录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被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种、首次诊断的时间、具体医嘱内容及使用药品名称,并设立患者购药记录,包括购药时间、所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药品时,只需出示该用药档案即可。药店执业药师将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提供药量,并在用药档案上填写当次购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