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腐败已经成了行业潜规则

2010-03-16 23:06:08    来源:  作者:

  “药价翻十倍很正常”,民众很受伤

  网友曝光了一张“中智药业集团”系列药品订货单,上面相差数倍的两栏数字让他心寒:“可能出厂价一块两块,甚至几角钱的药品,到我们病人的手中就是几块几十块。”记者调查发现,出厂价仅为1块多的药品,药店零售价18元。药厂销售代表表示,出厂价更低。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正常现象。(3月15日《京华时报》)

  看病贵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百姓生活,而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药价虚高。网友曝光药价虚高黑幕,勇气值得肯定。药品销售环节层层“扒皮”,到患者手中还能不贵吗?对此,发改委价格司解释称,这是正常现象,发改委认为药价翻十几倍很正常,百姓能感觉正常吗?发改委此番解释颇有鸡同鸭讲的意味。

  如果医药蛀虫不得到惩治,医改政策的惠民灵魂恐怕会被掏空。但是,从药厂、药商到医院、药店都是既得利益者,指望他们良心发现,主动降低虚高药价,肯定不现实。有关部门介入查处药品虚高黑幕,把药品虚高黑幕由匿名揭发推向制度防黑前台,大幅削减药品流通环节,十分必要。

  此前曾有50多家药企联名指出,高药价的根子在医院以药养医。医院以药养医,体制不畅是事实,但药品零售价比出厂价翻了十几倍,体制弊端根本掩盖不了药品流通环节的腐败。当下,医疗腐败已经成了行业潜规则,药厂、药商,招标人员、医务人员之间已经结成了顽固的利益同盟。在利益同盟的作用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药品流通环节腐败屡禁不止。

  尽管中央加大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医改政策也准备医药分家,但是某些既得利益者吃回扣的毛病不是一天养成的。他们不会主动放弃利益。药企与药商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获取利润,他们也不会轻易改变商业贿赂的惯用营销手段。在我看来,药价虚高一再曝光,说明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不够硬,还需要进一步强化问责机制,通过强有力的监督、问责。让既得利益者树立商业贿赂法律成本太高,得不偿失的思想。

  从长远来看,问责商业贿赂,只是马后炮式的追究措施,治理高药价的关口还应前移,实现打防并举,只有不给医药蛀虫机会,才能从源头上堵住虚高药价漏洞。事实上,除了以药养医体制弊端以外,药价虚高的要害在于医疗产品定价体系不透明,药品流通环节过多过乱所致。尽管国家几十次下调了药价,但百姓并未从中感到多少实惠。太多的事实告诉我们,只要某种药品降价,经销商、招标部门、医院就停止引进,药企就停止生产,导致药品一降价就从基本药物目录上消失。而价格高昂,同种疗效的“新药”马上被“开发”出来,迅速上市。有报道说,国家药监局每年审批的文号都超过1万个。而同期美国药监局仅受理了148种。我国新药报批数量是美国的67倍。是我们的药品研发能力达到了世界一流水平?还是药品换马甲太频繁?答案不言自明。

  就拿被曝光的“银黄胶囊”来说,国家发改委限价目录中只有银黄片和银黄颗粒两种剂型的银黄制品。而“银黄胶囊”属于市场调节产品。同种成分、疗效的药品,只因剂型不同、包装不同,就可以“名正言顺”疯狂涨价销售。药厂、药商对药品改头换面卖高价,架空基本药物目录,发改委还说这是正常现象,岂不是讽刺?

  医改政策已经勾画出增加医疗投入8500亿的宏伟蓝图,以药养医体制正在逐步改变。但是,国家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理顺药品定价体制,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避免医药蛀虫架空医改政策。一方面,有关部门除了考虑患者基本药物由国家统一定价外,还要压缩药品审批定价权力空间,解决药品价出多门的问题。药品统一按成分定价,不按药名定价,坚决杜绝“老药”披“马甲”变相涨价。另一方面,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铲除流通环节腐败,挤干药价水分。

  此外,还要给高价药戴上紧箍咒,实行药品出厂价与零售价对接。规定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差价比例,一旦差价超标就要坚决问责。避免医疗行业腐败积弊架空医改的惠民灵魂。

  医疗腐败系列案件凸现体制弊端

自我国开展整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活动以来,各地医药购销领域案件频频曝光,医疗腐败系列案件屡见于报端,在这些系列案件的背后,反映出了我国现行医药购销体制的种种弊端,医疗领域打击商业贿赂任重道远。

  一、医疗行业腐败的特点:

  医疗贿赂的特点涵盖了其他行业的商业贿赂特点,它既包括单次受贿,又包括长期小额的受贿。在被查处的受贿人员中有相当大部分为拥有优秀技术的专家或医院科室的业务尖子、技术骨干。医疗系统受贿每次的受贿金额也许并不大,但是比较频繁,累积起来的金额比较多。

  二、医疗腐败案步频发的原因:

  1、机制的不完善是根本原因

  从医院方面来讲,医疗卫生事业是“准公共品”,具有公益性。在医改之初并没有及时建立起有利于医院改革与发展的筹资机制,医院的公益属性与市场化生存方式发生严重分裂,必然出现“以药养医”等现象。另一方面,药品、医疗器械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我国相关的生产营销单位众多,从出厂到卖到患者手中有重重环节,为让产品进入医疗机构并开到患者手中去,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公关,采用高额的“明扣”和“暗扣”方式非法促销,这样的商业运作就给‘腐败’留有了很大的空间。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已经广泛渗透到医疗领域,医生、药剂师、医院、医疗设备和医药生产厂家、代理商等相互串联,形成了一个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所有参与者共荣共生的利益共犯结构。

  2、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

  在商品交换的环境中,医疗系统的供销已经存在潜规则,供应商直接与使用方进行交易,虽然这之中有一些限制措施,但是监督很难到位。因为双方直接沟通后,使用方会根据供应商的仪器具体参数,来迎合供应商而设定。这一点防不胜防。另外,使用者直接参与招投标工作,使用与采购没有完全分离,这对医疗腐败很有影响,制造了供应商与之接触的机会,使供应商有了直接而清晰的公关目标。医院的行政领导和专业人士之间的身份不确定,也增添了因专业人士不谙行政之术而被人利用的发生几率。虽然各单位都设有纪委、药品委员会等监督制约组织,但因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负责人,机构形同虚设,财务审查走过场。

  3、医生的劳动价值得不到合理体现,在医生中形成补偿心理

  医疗腐败的另一个原因是,医院的收入分配不能体现其工作价值,导致医生心理的不平衡,形成补偿心理。医疗腐败相关人员多为技术型人才,对于自己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意识非常淡薄,缺少相关法律常识,许多医生视回扣、红包等受贿行为为“行规”。在“你拿我拿大家都拿”的“从众”心理驱使下,少数缺德医务人员把此当作了一条“生财”捷径。

  4、现行法律法规对惩处医疗腐败存在盲区。

  尽管有关人员也认为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医生给病人看病的行为完全可以比照国家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但由于对医生身份的界定毕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他们不属于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的对象。据报道,在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进行处罚的,目前还没有判例。

  三、医疗腐败案件查处难度很大:

  首先,医药公司管理比较松散,医药代表的流动性大,责任规避意识强,一有风吹草动就成为“隐身人”,给检察机关的案件侦查带来障碍;二是医生受贿多为集体行为,法不责众的心理也给查处工作带来阻力;三是由于医疗系统普遍存在收回扣现象,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很强,没有确实证据,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行贿人、受贿人都拒不交代。

  四、如何防止医疗腐败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要想减少甚至杜绝医疗腐败必须改变当前以“补漏”为主的管理模式,要“重在预防”,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的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医疗腐败的问题。

  首先,应当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改变“以药养医”的模式。在医疗服务项目提高的同时,把药价降低下去,这是解决“看病贵”的关键,也是遏制医疗腐败的有效手段。

  第二,作为医院管理方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制度上要设置比较合理的监督程序,严格进行监督,爱护专家和专业人才;对于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要考虑一些监督轮换的程序,比如采购部门、涉及到比较专业的部门一定要监督,设置比较可行的制度出来。

  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医德医风的教育力度。医德医风的建设对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加大力度搞好对全体从医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也是遏制医疗腐败的关键所在。

  第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腐败病毒”侵蚀医务人员,对用金钱手段将医务人员“拉下水”的医药企业要实行重责,只要行贿付出的代价很小,医药商业贿赂很容易“旧病复发”,就会有医药企业重蹈覆辙。

  第五,修订或出台有关法律解释,加强司法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打击和震慑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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