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实行强行降价制度
在法国,政府直接制定能够被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价格。对不需要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其价格由制药商自行确定。法国市场上流通的95%的处方药都可报销,每种药品一旦进入《药品报销目录》,即可全额报销,故药品价格管制非常严格。
法国药品价格委员会采用专家报告制度,由10余位专家对制药公司申报的药价进行评议、讨论,价格审批的过程,也是与制药公司谈判的过程,尽量使价格制定过程公开化、民主化。药品价格委员会首先对药品的医学进步性进行评估,然后提出完善的药品价格制定政策,并最终确定药品的价格。与此同时,药品价格委员会将同制药公司就药品价格及销售数量签订协议,有效期为4年。
法国对专利药、非专利药、原研药和仿制药,在定价时都要考虑其差别。同一药品,不同厂家实行不同的价格。首先进入市场的专利药价格最高,第二家仿制药上市时,价格低30%,第三家更低,但3家都可报销,这样就鼓励了原创厂家的积极性。对同一化学成分、不同品牌的药品也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著名品牌药和非品牌药价格甚至相差3~4倍。对不同含量的药品,也实行不同的价格。
法国政府禁止上市时间少于两年半的药品涨价,期限过后,药品也只能在政府规定的百分比内浮动。还可以通过价格削减方案和强行降价制度来控制药品价格。
印度:企业不能擅自提价
印度政府通过制定药品价格控制规则,控制国内市场的药品价格,价格控制的对象分为原料药和制剂两部分。并由国家药品定价局进行监督。
为实现公平销售,使原料药价格合理,政府一般会经过多次调查,最终通过政府公报公布原料药允许销售的最高零售价。并根据制剂零售价计算公式,经常性地制定或修改目录制剂的零售价格,制剂的价格一经政府制定,企业不能擅自提高。2006年印度成立一系列的药品监管组织,其中包括药品价格监督系统,由此加强药品监督工作。成本、利润构成、价格议定、建议售价、批发价格等因素都将受到监控,以最终确定合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