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住院至今(但其间因为我们对该院会诊技术有疑,于10日上午到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肛肠科找肛肠专家何教授诊查,诊断为“PPH术后,结果与湘雅三医院参与会诊的所谓专家吴某某、任某某等的诊断出入很大。11日我们要求该院医务科处理后出院,找该院医务科多次协商无果而)未办好出院手续,其医疗费用已经超过1万元(包括PPH吻合器2940元在内。据了解,省内最低参照费用只有200~400元,相关医院的PPH费用为:内痔450元;外痔350元;混合痔840元;血栓外痔550元)。现在脱出肛外的异物(何教授认为是“PPH术后的环形外痔与内痔脱落”现象)仍然无法缩回或消失,而且每天便后疼痛加剧并出血,异物分成几段明显可见。我认为,湘雅三医院移植内科对我爱人行PPH手术,属于超出医疗专业诊疗项目范围的非法行为,而且在其明显处所根本看不到他们移植内科的诊疗项目、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该科医生行PPH术使用吻合器械、材料等的选型等纯属医方决定,没有选择余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同时,为了得到医保的报销,医方修改了病历(把病症主体“混合痔”给刷了),后来复印给我们的病历记录与已经直接打印给我们的出入院实际诊断记录不一致、不真实,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延长了不应延长的治疗期,花费了不应花费的医疗费用,造成了我们作为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侵犯了我们作为接受医疗消费者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我爱人的器官不应有的损伤,侵犯了我爱人作为普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该院医务科与医生现在共同否认“PPH术可以同时切除内痔和外痔,或者同时切除内痔和外痔与粘膜脱垂”,那么这就说明他们的门诊医生要不就是为了科室的经济收入而向患者(也就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与第八条的规定;要不就是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移植内科医生行外科手术,尤其是行肛肠科手术)专业不对口,肛肠专业技术不精,造成了手术失误,这既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又属于侵犯我爱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从网络资料和直接找肛肠专家咨询可知,PPH手术具有疗程短、痛苦小的特点,完全可以一次切净,而该院作为一个省级三甲医院,却连一个小小的痔疮手术问题都解决不了,医生用先进器械行痔疮手术,还只切内痔,不切外痔,以致到目前为止我爱人术后已近一个月,内痔外痔并存(有中医附二肛肠科名专家诊断为依据),术前排便本无疼痛的现在却疼痛难受;术前大便本不带血的,现在还大便带血,有时便缸中还有大量鲜血;行走与坐立时肛门部位也疼痛加剧,严重影响我爱人的工作、生活与生存质量,这一切后果难道不是给该院医务科负责人以及医生诡辩的有力回击吗?。
在多次协商处理过程中,湘雅三医院医务科找来的外科医生吴XX在医务科将我爱人的病象解释为“粘膜与内痔已切除,外痔原则上不切除,所以我认为我们已经治好了你的病”。那么,在该院的“手术记录上”记录“置入一次性肛痔吻合器……行直肠粘膜切割吻合……”,并没有说“切除内痔”情况,也就是说他们认定我爱人手术前的肛外脱出物是“直肠粘膜脱垂”,而不是内痔、外痔或混合痔,现在说“切除了内痔”完全是虚无有的事,这从反面足以证明,现在我爱人脱出肛外的那个被他们称为“环形外痔”的异物就是该院医生手术失误造成的;反之,我可以推断说,他们连肛外那个环形脱出物到底叫“直肠粘膜(脱垂)”还是叫“内痔”或“外痔”或“混合痔”都没有弄清楚就给我爱人乱行PPH手术了,实际上可能该切除的他们并没有切除,而不该切除的倒可能被他们切除了。可是,在医生自相矛盾的诡辩面前,医务科负责人严某、王某还借此诡辩,推卸责任,拒绝理赔,说什么“……那我们就没有责任了,最多给你们减掉自费部分……就这样了,你们做鉴定也好,告到媒体、法院也好,我们都不怕……”。
此前,该院医务科负责人严某等还曾对我们软硬兼施,千方百计拖延处理时间,对我说什么“放心吧,我们一个大医院能治好你爱人的病的,最后也会给你们满意答复的。”经过后来的几次协商,我才发现,他们是在做手脚,故意拖延时间。他们以为,我爱人的肛门损伤症状会如吴某等人所诡辩的那样“在一周,或者半月,最多一个月就会消失”,到时其手术失误证据就会随之销毁,不到半年的鉴定期就会没有证据可找了;想不到至今还没有消失,镇痛药过时就疼痛难受,排便带血、不畅;他们还以为,他们与某报社等媒体有官方交情,就可以买通媒体掩盖事实真相而扼杀舆论,让我们状告无门;他们还以为他们的法律顾问是长沙市医鉴会成员(这是严科长说的),我们根本没有办法成功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到时他们就可以死不认账,拒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