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盲面前,湘雅三医院医务科严科长等以及该院医生可以诡辩过关。但我不是法盲,也懂得一点医疗方面的基本常识,他们是欺骗不了的。我已经查阅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仔细对照分析了我爱人目前的病况,我认为,可以参照“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第20项(即“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申请做出医疗事故鉴定;但根据肛肠科名专家何教授诊断结论中“半年以后再考虑进一步手术治疗”的处方意见,如果“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我又认为,可以降一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即参照“四级医疗事故”的第8项(即“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做出医疗事故鉴定。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方面分析,湘雅三医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条款进行赔偿。可是,该院医务科负责人严某等并不依法理赔,而是用种种方式拖延以致拒赔。严某曾向我们透露说:“你们告到哪里也没用,还是要找我来处理;你们去告吧,媒体我们不怕!我知道你们在某报社有亲戚,你可知道我们跟他们有官方往来?他们是不会安排采访的,就是采访了,稿子也不会被批准刊登;你们投诉到了《消费日报》(实际上我们并没有投诉到《消费日报》),结果怎样?他们是不会登报的,他们给我们发了传真(注:严某复印了一份传真件给我),他们是想讹诈我们,是诈钱财的媒体,我们有他们与我们的谈话录音……”等等;他们还说什么“事故赔偿额我们医院算是最少的,全年只有22万,而某医院赔偿200万以上,某医院赔偿300万以上,他们有些事故过不得关的还找我们了难呢!”时而,严某说,“你们告到哪里我们也不怕,大不了我走人,不在医务科干了,我可以去当医生,你们还是得不到赔偿!就算你们告赢了,我们医院赔你们几百万也赔不垮,去告吧!……”时而,他又说什么,“你们去法院告呀,你看,告我们的状纸还有一大堆呢,有用吗?都被驳回了……”。事情果真会这样吗?
投诉人:刘先生(受害人丈夫)
2008年1月18日
注:投诉文中部分信息待记者采访时提供;本人联系方式可向本栏目编辑索取;有证据图片备索。
我们要求湘雅三医院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第20项;“四级医疗事故”的第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