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医[2010]15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提供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我局按照《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对药品中标价格合法性进行审核并计算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现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为最高价格,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与表列药品同厂家、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可在不高于中标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加价率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同中标企业进行“二次议价”、索要各种形式的回扣。医疗机构如低于中标价格购进药品的,应按规定加价率相应降低零售价格。
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我局调整有关药品零售价格,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的中标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价格执行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新的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
五、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双黄连口服液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剂型,苏价医〔2010〕25号文中相关口服液价格改列入全省集中采购使用药品。撤消苏价医〔2010〕131号文件中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磺胺嘧啶注射剂、美国Ben Venue Laboratories,Inc.多柔比星注射剂的中标零售价格。
六、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新价格公布后终止。本通知附表价格与苏价医〔2010〕131号价格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政府定价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表。
temp_10050310379378.xls
附件2、市场调节价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表。
temp_10050310382735.xls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