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医[2010]186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0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10]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9]396号)精神,现公布福建省第七批集中采购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不超过附件表内所列价格执行。列入实行药品零差率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中标价格执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生效前采购的附件表内的药品,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必须降到中标价格以下;低于中标价格的,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实际进价及现行规定的差率作价,不得上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并适时开展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以及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按零差率销售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第七批集中采购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和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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