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医疗机构应建立本单位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具体工作由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医疗机构不适用于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