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他美酯等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8-07-19 09:56:58    来源:  作者:

粤价[2008]22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企业申报和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我们制定调整了头孢他美酯等部分政府列管药品共49个品种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关于调整氯唑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200号)和《关于公布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等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203号)附表中部分内容有误,一并在本文中予以更正。
    二、丁丙诺啡为特殊管理的药品,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差率作价。
    三、附表中列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药品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本文价格公布执行后,如发现列名企业在招标、限价采购中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差异较大时,我局将及时予以调整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实际供应价格与规定零售价格差价过大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5日起执行。以往我局公布统一执行价格中属于本文附表品种规格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表:头孢他美酯等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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