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湛江市廉江市某医药公司门市部销售未经批准的“麝香杜仲天麻丸”等药品案。
【案情简介】湛江市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廉江市某医药公司门市部通过微信于2018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从个人手中购进“麝香杜仲天麻丸”等药品。经查实,该药品批准文号为假冒其他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不存在,经湛江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吡罗昔康”“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醋酸泼尼松”成分,货值金额达14万余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目前该案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典型意义】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声称主治风湿骨痛,经检验含有多种化学药物成份。上述化学药物在使用剂量或使用方法等方面有严格规定,有的为处方药,存在配伍禁忌,需在医生指导下用药,若在长期不知情下服用,会导致脏器损伤或延误疾病治疗,诱发或加重疾病,足以危害患者身体健康。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部门注重与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沟通合作,移送当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形成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