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梅州市梅江区某某美容部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9日,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某某美容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化妆品伊美臻左旋精华液2盒、玻尿酸保湿按摩膏6瓶、玻尿酸固态保湿水2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单据、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供货者资质等资料。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提供产品购进单据原件、产品的备案情况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化妆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生活美容场所越来越多,在美容场所内用于经营服务消费者的化妆品参差不齐,其所使用的化妆品产品来源和安全性无疑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该案中美容院作为化妆品经营者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化妆品未经备案而且来源和流向不可追溯,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办案部门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加强对美容机构的监督检查,填补了对美容机构经营化妆品的空白,及时发现、消除了风险隐患。通过对该案的查办,警醒化妆品美容机构在经营使用化妆品时,应加强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采购合法化妆品,履行进货查验等相关义务,将违法的可能性拒之门外,避免因自身法律意识的不足而造成违法行为。办案部门通过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提高了化妆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有力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