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创新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际生物岛”园区管理公司发展能级,不断增强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服务能力,赋予园区管理公司独立的开发建设、投融资、运营管理权限,不以“租金”多少为考核指标。对入驻广州生物岛的企业设立绿色通道进行审批,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黄埔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支持“一岛多园”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园区集中度、显示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
第十五条 支持国际化高端创新人才加速向广州生物岛集聚。对在广州生物岛从事生物医药领域工作、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可直接推荐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证。对认定为生物医药领域高层次外籍人才,允许在广州生物岛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选择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黄埔区政府)
第四章 加快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
第十六条 推动人才引领驱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将生物医药产业人才作为重点人才纳入“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统筹安排。对入选“广聚英才”工程的生物医药领域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加大医工交叉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支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对生物医药复合型人才培养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国家生物数据中心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节点建设和医疗大数据应用。加快推进广州实验室大湾区生物医学数据中心平台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广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生命健康科研单位、生物医药企业等机构的医疗健康数据、人群队列信息、生物样本等生物信息资源安全有序向中心平台集中共享。依托中心平台,按照产品服务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积极开展大数据资源受控分享、安全交换和价值释放,支撑生物医药与健康产品的精准研制与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十八条 分批次开展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DT)体外诊断试剂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联合LDT领域重点企业,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且有重大临床需求、技术成熟、风险可控的体外诊断试剂,开展LDT试点,建立试点机构管理、试点品种管理、退出机制等监管体系,鼓励试点企业牵头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速创新产品或技术的升级迭代。及时总结经验,稳步开展分批次试点,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形成可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的制度性创新成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推进建立生物医药企业研发用药品进口“白名单”。支持在黄埔区、南沙区范围内,率先实施生物医药企业(研究机构)和其研发用药品进口“白名单”,建立“白名单”认定和定期动态更新机制。对纳入“白名单”内企业(研究机构)进口的研发用药品简化通关手续,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探索实施前置审批服务。建立进口研发用药品全流程溯源体系,市区联合监管,落实企业(研究机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黄埔区政府、南沙区政府)
第二十条 建立广州重大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原创新药(First-in-class)或同类最优药物(Best-in-class)的创新药品以及三类医疗器械,定期更新纳入产品目录,建立目录产品的采购奖励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做到“应配尽配”,产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考核范围。鼓励国产化替代产品纳入创新产品目录,加大医疗器械、制药设备、核心零部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提高市级以上认定产品的奖励支持力度,并对及时采购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支持。除国家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药械外,其他创新药械由企业和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