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重点围绕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推出八项创新举措,大力推进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八项创新举措分别围绕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条件、优化连锁门店变更办理流程、优化“批零一体”办理流程和内部设置、优化“个转企”办理手续、提高医保定点办理实效、优化医保定点管理模式、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团化管理等八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办理条件中关于门店数量的规定由10个(含)以上调整为6个(含)以上,政策还涉及鼓励集团化管理药品,方便企业内部统一管理等内容。
《意见》还明确了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相关审批办理流程相应简化,主要体现在符合规定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批零一体”“个转企”办理流程及手续去繁就简,企业无需重新申领相关证件资料。
前不久,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为促进药品零售市场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对于批发企业开办3家(含)以上单体药店,即可申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这一简化的条件使企业更容易进入零售市场,加速了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步伐。与此同时,企业需承诺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自营、兼并、加盟等形式发展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