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支持实验大动物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实验大动物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模型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推动建设区域聚集性的实验大动物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机构组建人类疾病大动物模型研究中心,健全和完善实验大动物标准化体系。支持国家实验动物资源库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支持从化区、增城区建设国内领先的实验动物综合资源基地和非临床研究与评价产业基地。(责任单位:从化区政府、增城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强化政策创新突破,解决实验大动物重点项目设施用地,在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环保等指标上给予保障,加快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支持解决实验大动物进口路径,指导建设进境实验动物检疫隔离场,做好进境实验动物检疫审批、检疫监管。(责任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在生物医药领域“投早投小投创新”。鼓励各类政府出资的科创母基金、市属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提高对早期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比例,重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鼓励重点企业、产业创新联合体牵头组建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加大投资力度。改进现有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投资基金的项目考核机制,简化被投项目的投入与退出程序。建立容错机制,对被投的早期项目实施“整体动态盈亏平衡”的长周期考核机制,不以单个投资项目论成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 推进研究型医院发展。出台研究型医院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创新药械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建立研究型医院联盟,实施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支持三级医疗机构设立研究型病房,临床研究病房不纳入医疗机构床位数管理,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核,对临床研究床位予以鼓励支持。对积极开展和承接临床研究的医护人员在岗位设置、职务晋升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对通过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6大项以上、9大项以上的,经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支持合同研发生产服务机构发展。对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合同研究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在广州实质从事研发服务的(为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的除外),经评审,按年度合同金额及发票依据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药物临床研究机构(GCP)每年完成的新药临床试验项目达到10项以上、20项以上、30项以上的,分别予以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提高研究人员临床试验积极性。支持承担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发起的临床试验(含创新药物、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主要研究者可推荐一名研究者,被推荐人可视同承担1项市级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临床研究(含药物、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和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可以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将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视为科研项目纳入科研绩效考评;建立对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团队的奖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