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星级管理与医疗机构等级管理和属性无关。
三、组织实施
(六)评估程序
6.定点医药机构自评。定点医药机构按类别,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得出自评得分及自评级别。
7.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医药机构先行自评,自评得分及自评星级后,将自评年度考核评分表、佐证材料等递交至医保部门进行定点医药机构评级申报,未申报的定点医药机构定为无星级。
8.医保经办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医保经办部门收到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的定点医药机构,由县(区、市)医保经办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和星级评定工作;申报三星级、四星级的定点医药机构,由设区市医保经办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和星级评定工作;申报五星级的定点医药机构,由设区市医保经办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和星级评定初评工作,由省级医保经办部门组织复核评估。定点医药机构自评结果与医保部门评估结果相差15分以上的,整改到位前暂不给予星级评定,待整改到位后由医药机构重新按自评得分和自评星级向相关医保经办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根据情况给予相应星级处理。
9.公示评估结果。定点医药机构的分级评估结果,由设区市医保经办部门通过官网等渠道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和社会监督。
10.公布分级等次。根据公示情况,由设区市医保部门按程序确定本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评估安排
11.评估工作分工。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对公示后定点医药机构星级情况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12.评估时间安排。定点医药机构分级评估工作按照年度实施,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3月底前确认评估结果。
四、结果应用
13.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激励。分级结果与医药机构医保基金质量保证金留存比例挂钩。依定点医药机构的分级结果不同,实行不同的质量保证金留存比例。其中:每升高一个星级,可降低1个百分点,即:对一星级和无星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其质量保证金留存比例为10%、二星级为9%、三星级为8%、四星级为7%、五星级为6%(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原则上质量保证金留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3%)。
14.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将分级结果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加成系数、特病单议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确定)挂钩,确保与现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相衔接。对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依分级结果不同,设置不同的加成系数管理。其中,每升高一个星级,可对医疗机构加成系数调增0.1%,即原定系数×100.1%,以此类推:对一星级、二星级和无星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加成系数按原定系数执行;三星级调增0.1%;四星级调增0.2%;五星级调增0.3%。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时兑现。
15.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约束。被评为无星级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含新增不参评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经复核仍不达标的,应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止其医保协议,暂停其医保基金结算,直至终止医保协议;对整改后达到一星级或以上标准的,恢复其医保基金结算。
16.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约束。被评为无星级及未参评(不含新增不参评)的定点医药机构,增加日常监管频度,实行多频次、多方式监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况的不能评定五星:行政处罚后整改不到位、暂停医保基金结算、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后整改不到位等。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理以及在考核评价时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可以降低考核星级或按无星级处理或中止医保协议管理,情节特别严重(含三“假”欺诈骗保行为)的,终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17.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约束。将本实施方案与《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6号)评价结果互认。对参与信用评价的定点医药机构,其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以下(不含B级)的,不能评定四星及以上;其上年度信用等级为C以下(不含C级)的,不能评定三星及以上;其上年度信用等级为D的,退出绩效考核分级管理评定。对参与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评定当年(或上年,具体参照时间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定为三星及以下的,其信用等级不能定为B级及以上;定为二星及以下的,其信用等级不能定为C级及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全省统一要求,并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二)强化日常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工作台账,强化日常管理数据和检查数据归集。要根据本办法及时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内容,定期发布相关指标情况提示或通报,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督促定点医药机构整改提高。
(三)夯实数据基础。各地要充分发挥全省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作用,从平台采集使用相关数据,以数据支持客观评价定点医药机构。要指导督促定点医药机构狠抓数据报送质量,按要求规范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四)推动结果共享。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考核信息和结果部门共享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不断拓展考核结果应用范围。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全程主动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保证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要坚持科学评价,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避免增加定点医药机构负担。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评价办法的解读,为定点医药机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有住院服务)年度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