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通知中,安徽省聚参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醋延胡索案的详情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聚参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0809901U
法定代表人:钟丽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4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516号),标示为安徽省聚参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延胡索(醋延胡索)(批号2210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WZ2023YPC000397,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检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安徽省聚参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醋延胡索案
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醋延胡索(批号221001)87kg;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玖仟零贰拾元(1902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9倍的罚款计壹拾玖万元(19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万玖仟零贰拾元(209020元)。
罚款金额(万元):1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902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5月08日
处罚有效期:2024年11月08日
公示截止期:2027年05月08日
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