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药监局在2024年5月31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防己(批号:201001)案),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生稽罚〔2024〕9号
案件名称: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防己(批号:201001)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3325594400318
法定代表人姓名:蔡毅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日购进原药材防己70kg,全部用于防己(批号:201001)的生产,于2020年10月5日生产成品数量64.5kg(包含留样量0.5kg),规格:0.5kg/袋,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将防己(批号:201001)销售至26家单位,销售数量为64kg,销售金额为共计10312.50元,库存0kg。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防己(批号:201001)分别在两家单位被抽检不合格,当事人通过下游企业的反馈收到不合格信息,于2021年9月30日启动召回程序,召回数量为34公斤,召回产品货值金额为5618.64元。因此,上述批次防己(批号:211001)货值金额为10393.07元,违法所得为4693.86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的34公斤防己(批号:201001);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玖拾叁元捌角陆分(¥4693.86);3、并处违法生产假药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3.5倍罚款计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叁拾伍万肆仟陆佰玖拾叁元捌角陆分(¥354693.86)。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4年6月15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