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4号
当事人:福建莆田大同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300315626147Q
住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下店路55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建森
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闽药监科便函〔2024〕11号文件。经查,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全省范围“两品一械”网络交易行为(总第35期)监测期间和本办2024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当事人在通过处方审核前,其入驻天猫商城的“大同行大药房旗舰店 ”销售主页面直接展示处方药呋喃妥因肠溶片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复方酮康唑软膏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血府逐瘀丸的用法用量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省局闽药监科便函〔2024〕11号文件、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展示信息截图、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4年5月21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5月30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本办认为,当事人为其门店网络零售处方药违法展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二)、第(四)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闽药监法〔2022〕38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如下:罚款5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