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布关于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7-28 12:50:13    来源:西藏医保局  作者:

(八)重视名藏医诊疗劳动价值。制定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国医名师、省级名中医、普通中医师的藏医门诊辨证施治费标准,藏医门诊辨证施治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完善藏药和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体系

(九)持续开展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省级医保部门调整权限及程序,结合临床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将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符合临床需求、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的民族药、中(藏)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中(藏)药饮片按甲类支付,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支付。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定点医疗机构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经药监等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充分发挥藏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鼓励定点藏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藏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参保群众在藏医医疗机构门诊接受藏医药治疗,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藏医药服务,医保报销起付线、比例等向基层倾斜,注重发挥藏医药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加大对藏药品种的倾斜支付力度。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的藏药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中发布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降低至5%,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在藏医药方面的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医保支持藏药临床应用的支付杠杆作用。

四、提升医保基金在藏医药服务管理中的使用效益

(十二)健全适合藏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实施藏医按病种分值付费,优先将国家发布的藏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对符合条件和有意愿开展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改革的藏医医疗机构,适当提高藏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藏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探索对临床路径明确、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藏医病种,开展日间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十三)支持建设藏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加强绩效评价,实行总额付费、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支付政策,推动优质藏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基层藏医药服务供给能力。

(十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适应藏医药服务管理特点,建立完善医保部门和藏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发力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推进定点机构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规范藏医药诊疗服务行为,增强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资源和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五、强化支持藏医药传承发展综合保障

(十五)各地(市)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定期会商、跟踪调度等工作机制,抓实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推动藏医药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改革氛围,让改革红利更好惠及参保群众。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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