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在2024年7月19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3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27号)中,标示为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不符合规定,详情如下:
序号:11
标示产品名称: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生产商: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泉发化妆品有限公司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下田工业区自编15号二楼,授权: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77号二楼北座203铺之262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德令哈艾尚造型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河东街道柴达木中路海西宾馆南侧商业步行街05 号房
包装规格:720ml
标示批号:2021120801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保质期:3年,限期使用日期:MJY20241207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35094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770
检验机构名称: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不符合规定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
检验结果:0.0018%
规定要求:≤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