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保障我省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广东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广东医保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的通用名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六部分组成。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限定医保支付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负责调整《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及其监督实施等工作,负责省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广东省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
第二章 《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部署调整《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公布调整结果并全省统一执行。
第八条 在《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我省增补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民族药,以及按照法定标准(含国家药品标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