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十条 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二条 中药饮片、民族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向所属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后按要求上报,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如属于《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发布的结果进行认定。如不属于《国家药品目录》内但属于《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章 《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国家医保药品代码。
第十五条 药品挂网价格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广东医保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广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