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未取得《准予邮寄证明》邮寄销售地西泮注射液案

2024-10-23 11:15:23    来源:广东省药监局  作者:

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其中包括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准予邮寄证明》以邮寄方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案。

2023年7月5日至6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05月04日两次通过“顺丰速运”,以邮寄方式向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共计销售了600盒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当事人未按规定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6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其运输方式有相应的法律要求。“地西泮注射液”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当事人无准予邮寄证明的情况下以邮寄方式销售“地西泮注射液”,使药品质量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也容易发生流弊风险。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系统内率先查办此类型案件,依法惩处见实效,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守护“小包裹”里的“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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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表于 2024-11-11 1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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