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其中包括江门鹤山市沙坪德康保健食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7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鹤山市公安局《关于移送许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函》,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经查,2022年1月、5月,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入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332种,并在鹤山市沙坪德康保健食品店内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5388万元。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10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共332种)、罚款人民币215万元、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法律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曾经的药品从业人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但其仍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两次擅自购入药品在店内进行隐蔽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并且本案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的相关进货资料,产品来源不明,无法实现追溯,药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此案的查办有效遏制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防止了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