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药企涉横向垄断被罚 首追个人责任被罚50万

2025-03-25 13:50:28    来源:上海市监局  作者:

从2021年开始,河南润弘在部分省份不再与上海信谊共用代理商。但直到2023年12月,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在广东等部分省份仍然继续沿用共同的省级代理商,各省级代理商按照原有终端医院覆盖范围继续销售注射液的原则,帮助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推广注射液,维持当地公立医院市场份额稳定。上述事实,主要有(略)等证据予以证明。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三家公司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时任上海信谊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代表上海信谊出面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有关人员持续沟通、商议,安排招商代理事业部落实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是涉案垄断协议中上海信谊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涉案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鉴于本案涉案行为发生在医药领域,大幅提高了药品价格,上海信谊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是上海信谊方的主要实施者,是涉案垄断协议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五十九条“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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