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20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郭苏宁
身份证号码:(略)
住址:(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本局核查发现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谊)与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汇信)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涉嫌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本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三家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10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期间,本局依法开展了现场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及旁证,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等。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调查期间,本局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5年2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为无色澄明液体,供皮下或肌内注射使用,是一种常用的易逆性抗胆碱酯酶药物,主要用于手术结束时非去极化肌肉松弛药的残留阻滞拮抗,为麻醉手术常用药物之一,是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肌肉松弛药合理应用的专家共识》等权威用药指南的推荐用药,也可用于重症肌无力、手术后功能性肠胀气及尿潴留等治疗。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于2016年被纳入国家首批急抢救示范药目录,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甲类药品。
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国内主要有三家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企业,分别为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其中,上海信谊销售的注射液规格为2ml:1mg,河南润弘、成都汇信销售的注射液规格为1ml:0.5mg。
现查明,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当事人作为时任上海信谊招商代理事业部(后调整为招商联合事业部,以下统称为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代表上海信谊出面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有关人员持续沟通、商议达成垄断协议,安排招商代理事业部落实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是涉案垄断协议中上海信谊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一)代表上海信谊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持续沟通、商议达成垄断协议
2020年1月14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直接挂网申报工作。当事人指示下属员工,电话联系河南润弘销售经理,并通过河南润弘销售经理联系成都汇信负责人,商议并达成了在山东市场共同涨价的协议。2020年1月17日,上海信谊召开经营班子会议,当事人在会上作了汇报,会议讨论将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挂网价格调整为71.5元/支(规格2ml:1mg)。随后,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分别在山东市场挂网71.5元/支(规格2ml:1mg)、36元/支(规格1ml:0.5mg)和35.8元/支(规格1ml:0.5mg),实施了三家公司达成的涨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