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规定,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局降低了阿洛西林等部分国家和省列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价格根据2009年度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等情况调整制定,并严格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公布的320个品种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列管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公布统一价格后,执行国家的统一定价。其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单独定价的药品,本次降低该品种在广东的最高零售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 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10102913461659.xls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