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医〔2010〕32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议标情况,经研究,现将2010年全省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第二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2010年全省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第二批)共计 1443个品种规格(具体详见附表1),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政策执行。
二、同时公布的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品种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集中采购零售价,共计4个品种剂型(具体详见附表2)。其中集中采购零售价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统一采购价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不得超过差别差率政策规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情况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医疗机构自本通知公布零售价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2.浙江省基本药物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和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