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0〕25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精神,按照《关于执行药品价格“三控”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2010〕817号)的规定,决定对原公布的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部分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4231个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为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见附件),附件中未列的药品剂型规格价格仍按《关于公布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144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试点的医疗机构,按采购价格销售;湛江、韶关市试行药品加价率改革的试点医疗机构,可暂不执行《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规定的医疗机构差别差价率(额)。
三、本采购周期内,如我局调整有关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应按《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及时调整。
四、本通知同时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上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登陆查询并贯彻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价格“三控”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六、本通知执行至本采购周期结束止。粤价〔2010〕144号公布的与本文附件同企业、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部分药品以单支(瓶、袋)为单位公布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应执行本文按包装规格公布的价格。
附件: 广东省2010年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政府定价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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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