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贿赂成风 推进医药分开才是硬道理

2010-12-22 19:10:46    来源:  作者: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何以逆风而行

  据《新华每日电讯》12月20日报道,有网友在一家论坛贴出疑似医药公司内部资料,浙江金华、丽水等地11家医院20余名医生涉嫌收受回扣。湖南省娄底市一家大型医院药剂科的工作人员,同时竟是一些医药公司“潜伏”在医院的“医药代表”,过去医药代表与医生打交道,演变为医院内同事之间的利益输送,由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向医生推销药、与医药公司结账。另据《人民日报》12月20日报道,珠海市9家公立医院原药剂科主任栽倒在药品供应商和医药代表的“贿赂门”下。

  前段时间,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主要体现为医药代表给医生送礼、邀请参加研讨会、免费出国旅游、返给回扣等形式。现在,在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几年声势浩大的反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打击下,猖獗的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得到了一定遏制,但从近期不断披露的医药回扣现象看,在一些地区、一些医院,商业贿赂正在变换花招,有的更为隐蔽,查处起来难度更大。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为何逆风而行?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问题?

  其一,有些医院过分注重经济利益,忽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少医院把公益放在嘴上,把经济利益放在心上。尽管表面上强调重视公益和社会利益,实际上却对经济利益情有独钟。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有些医院有意无意地放任医药代表到医院推销药品。医院药剂科人员沦为医药代表只不过是医院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极端表现罢了。

  其二,有些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约束成为摆设。目前,几乎所有医院都制定有包括禁止开大处方、不能收回扣等反对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有些医院还将规定挂在墙上。但是,不断披露的医药回扣商业贿赂事件说明,在一些医院,制度落实不够,有的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由于制度执行不坚决,查处力度不大,导致相关规章制度在一些医院成了摆设。

  其三,药品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基础是药品价格虚高,利润过大。一些普通的药品只要稍加变化,就成了所谓的“新药、特药”,价格翻番,但成本依故。医药回扣屡禁不绝,一方面说明药品定价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一方面说明当前的药品监管力度有待提升,打击药价虚高任重道远。

  今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存在与医药不分的管理体制有一定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是以药养医的体制为药品回扣提供了存在的土壤。药品回扣商业贿赂行为的不断变化,说明改革以药养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说明了这一改革任务的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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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领域是商业贿赂高发领域,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被确定为重点整治领域。虽然国务院加大了对医疗领域监管力度,但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仍然容易在以下环节滋生:
  一、在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医疗耗材生产环节,一些企业通过行贿获得药品生产的批准字号、国家认证等生产许可证明;为生产质量不符合标堆、和质次价高的药品披上合法的外衣;二、在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医疗耗材购销环节,一些不法销售商通过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虚抬药价,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医院治疗环节,通过医生处方和推荐,使消费者购买行贿人的商品。

  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导致药价虚高增加了人们的医疗成本,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应作好医药系统商业贿赂的预防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预防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一是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作好自己管辖的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我国刑法涉及的商业贿赂罪名共有八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售货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前两个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后六个罪名归检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在侦查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涉及到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检察机关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机关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由检察机关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同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与协调,共同预防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按照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工作联系的规定,检察机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管等部门可共享商业贿赂犯罪信息,如行政执法机关可及时向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移交涉及商业贿赂的刑事犯罪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可查询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档案等。

  三是检察机关可 根据医药行业、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在工商行政部门、医药监督管理部门、医院等系统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帮助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商业贿赂犯罪滋生的土壤,净化医药行业、医疗领域商业秩序。

  二、审慎选择招标人、投标人,审慎签订购销合同,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严防医药采购招标环节的商业贿赂

  一是审慎选择招标人、投标人,医疗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通过多种途径事先调查,如事前可作好资信调查,委托诚信好、信誉高的公司为招标人;可在投标人资格中写入诚信条款,违背诚信的投标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申慎签订合同,对中标人的资格、资信应再度审查,可到相关部门查询中标人诚信记录、如通过检察机关的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查询中标人有无行贿记录等。

  三是有效监督招标过程。可派员全程参加招标过程,防止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一气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还可邀请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公证单位介入招标过程,确保招标全过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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