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政策已经导致返点和回扣这种违规违法的药品营销模式大面积蔓延到基层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购销行为之中,进一步恶化药品流通环境,降低药品流通效率,不仅无助于降低药价甚至还会抬高药价。这一点已经被各地的零差价实践所证实。
为此,我们综合收集到相关企业及业内相关人士的意见与建议,一致认为治理公立医院药价虚高的有效办法是,以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和药品零差价管制为治标之策,以消除公立医院垄断地位、推进医保付费改革为治本之道。鉴于单由药品价格主管部门难以完成出台药价虚高的治本之政策,特针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最高零售价管理政策,尽快取消加价率管制政策
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意味着所有药品销售机构,包括药品流通企业和公立医院,都可以自由采购、自主加价,当然最终的零售价格不能突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最高零售限价管制设定的天花板。在此必须说明,取消药品加成管制的良方绝不是药品零差价政策。药品零差价政策并没有取消药品加成管制,只是降低了最高加成率而已。
在维持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制的前提下,如果政府对公立医院解除了药品加成管制,会不会天下大乱呢?换言之,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会不会扶摇直上呢?
当然不会。在芦笋片的案例中,湖南省设定了213元的最高零售限价。这一天花板价格是否过高姑且不论,即便公立医院在随意加价的情形下依然以这一价格销售,事情也没有变得更糟。更何况,管制改革发生之后,一定会有新的情形发生。
试想:倘若政府解除了药品加成管制,公立医院可以自主决定加价率,那么公立医院一定会采取低价进货的采购策略。即便湘雅二医院从湖南医药以30元一盒进货,即便加价200%,零售价也就是90元。这难道不是一个多赢的局面吗?制药公司一分钱也没有损失,医药商业企业也没有受损,患者(或医保基金)竟然节省了123元(213-90元),而湘雅二医院的收入则从27.77元变成了60.00元,从而为改善所有医护人员的收入奠定了基础。如果这样的话,公立医院的管理者会放任自己的手下贪图回扣而抬高进货价吗?医院的大多数医护人员能允许药品采购负责人贪图回扣而抬高进货价吗?到那时,公立医院商业贿赂治理难的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此外,一旦政府解除了不必要的药品加成管制,公立医院绝不情愿以较高的批发价进货,必定会联合起来进行团购,同医药公司讨价还价,进货价很可能降低到25元甚至更低。在这样的情况下,芦笋片最终的零售价或许不会高达90元一盒。到那时,药品集中招标就会真正显灵了。让市场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是国家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的改革原则。
二、尽快改革药品招标制度中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取消行政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是上策。若继续维持药品省级集中招标制度,就不得不承认药品招标采购事实上是药品进入医疗市场的"二次议价"。建议借鉴日本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放弃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不管是基本药物还是非基本药物,均明确规定以中标价作为各类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在此价格水平之下,所有医疗机构均可自主确定零售价。实际的药品采购价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商自主谈判确定,政府不做干预,恢复医院追求物美价廉的药品采购导向,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真正以质优价廉向医疗机构供货,批零差价收益归医疗机构所有,为降低采购价格,院长自己会积极主动去打击医生收受回扣。在财政不可能足额补偿、医疗服务收入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药品收益的情况下,政策制定者应该承认现实,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合法通过药品收益获得补偿。政府定期采集市场实际最高零售价信息,并依据市场变化定期动态调整,从而使药品价格逐年趋低。
这一做法的核心是政府用集中招标制度控制药品最高零售价,同时放弃对批零加价方面的管制以及对医疗机构和医药供货商之间议价权的管制。这种做法没有违背医改方案精神,甚至比医改方案的要求做得更好。零差价制度要求医疗机构以招标价零售基本药物,而上述做法要求医疗机构的零售价不能超过招标价。可以肯定,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药品零售价会低于招标价。因此,在这种做法下,人民群众和医保机构得到的实惠比药品零差价政策下更大。和药品加成管制相比,最高零售价管制容易实施得多、也有效得多。监督医疗机构是否遵守加价率管制,需要准确了解医院的采购价和零售价,而监督其是否遵守最高零售价管制,只需要准确了解其零售价就可以。而且,这里的最高零售价是通过医疗机构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医疗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价形成的,比由发改委价格部门行政定价更符合市场原则,也解决了行政定价存在的弊端和困难。同时,在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地方保护主义也就自然没有发芽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