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曾出现“药价虚高”、“药价虚低”等问题,一些业内人士将矛头指向了招标采购制度中的“双信封”制度。针对这些问题,该提案建议国家建立一套统一的、可量化的药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技术标中对药品生产企业客观评分的依据;同时完善针对具体品种的主观评分环节,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分机制,确保有实力的规范的制药企业中标。
“在完善的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基础上,确定基本药物合理中标底价,对于投标价格高于或者低于中标底价的幅度超出合理范围的药品,不予中标。”参与提案起草的人士对《财经》记者介绍说。
提案同时建议厘清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政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国家在起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指导意见文件时,即有业内专家提出这一问题,三者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将会政府部门置于被诉讼的困境。
根据国办发[2010]56号文的规定,政府确定的采购机构已经成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购买主体,承担着向基层医疗机构收取货款和代为付款的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存在实际操作的难度,导致政府管理成本高昂,也会给政府带来法律风险。只要任何一家基层医疗机构没有按时交付货款,采购机构即构成违约。由于采购机构由政府财政承担工作经费,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政府。
这份提案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厘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合理、合法、顺畅。
对于基本药物的配送,提案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配送体系的思路,建议按照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药品流通一级站的模式,由社会责任意识强、具有覆盖全国的网络和配送能力的中央国有药品流通企业来承担全国的基本药物配送,以控制不同地区的基本药物配送平均成本,降低基本药物的流通成本,让边远、农村地区的居民真正用得上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