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2008年上半年浙江省药品抽验结果,发布2008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见附件),并就本期抽验不合格药品的处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市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期公告所公布的不合格药品依法作出处理,并采取措施制止不合格药品的继续流通使用。
二、本期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处理工作要求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市局应填写《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公布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报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稽查分局。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