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解决药品价格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存在没有打破药品垄断买方市场体制和定价依据有待于进一步科学化的问题.通过对国际通行的四类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的优势与不足的分析及借鉴,提出优化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对策主要是增强政府调控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均衡,实行差异化价格管理,科学确定定价依据以及优化政府定价部门的职能.
世界卫生组织:对药品价格需要干预
2011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在瑞士日内瓦总部召开了《国家的药品定价政策指南》(下称《指南》)的专家讨论会。会议讨论了8个方面的专题,内容包括:(1)制定《指南》的指导原则;(2)药物经济学分析在决策和定价中的作用;(3)关于成本加成定价;(4)关于外部参考定价;(5)在药品价格管理中药品供应链加成的法规;(6)药品价格管理中的免税、减税和其他政府收费问题;(7)利用质量有保证的仿制药是管理药品价格的一种间接方法;(8)卫生技术评估。
在过去的10年里,WHO开始在全球或地区水平关注药品价格的管理。
WHO采取的一个措施,就是与非政府组织国际卫生行动(Health Action International,HAI)合作,开展了在低、中收入国家改进药品的可得性和可承受性项目的研究,发展测定药品价格和可得性的标准调查方法,目前已在50多个国家开展。一些地区已建立政府药品采购价格的报告系统。欧洲发展了药品定价和补偿的信息网络(PPRI)。欧洲有些国家已开始报告药品价格,但这些信息还是很缺乏的,特别是在一些低、中收入的国家。
《国家的药品定价政策指南》主要研究3个问题,一是国家是否需要应用价格控制措施去管理药品价格,二是国家是否应该对药品供应链中的加价采取措施,三是国家是否应当促进仿制药的应用,作为管理药品价格的一个策略。对每一大类的问题采用决策树的模式,逐级询问下去。一般采用“PICO”结构,P是代表国家的政策决策者,I是代表定价和补偿的特殊干预政策,C是代表已有的实践和对比参照物,O是代表可以承受得起的药品价格和可及性,是健康结果的一个替代指标。
2007年,Oxman等人在《柳叶刀》杂志上对WHO的一系列指南提出过批评意见,认为WHO的指南均缺乏透明度,没有以循证为依据。此次在制定指南之前,WHO专门对制定指南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按照WHO的定义,指南是意图帮助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决策者的一系列建议。WHO认为,药品的定价和补偿政策的制定应该根据循证依据,包括治疗价值、卫生系统的作用、患者对健康的需要、药品供应的可靠性和持续性、国家的社会经济因素、疾病的流行病学以及整个药品市场的变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