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价格谈判的因素有很多,如药厂的利润(如英国),其他国家的药价,预算的影响,市场上有无类似产品,销量和规格以及竞争等都对价格谈判影响很大。在法国,药物经济学的申报材料可以帮助新药在价格谈判的过程中制定较高的价格。在西班牙的定价和补偿谈判中需要考虑预算影响,预测未来的销售量也是影响最后决策的一个因素。总之,需要联合采用多种方法来降低药品的价格,如批量招标采购、价格谈判、强制许可等,从而获得公平的药品价格。
钟茂初:药品定价方式之分析
如何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药价的形成?
目前的“以药养医”、“医院在中标价基础上加价15%”的政策下,判断药价是否可下降的依据是“医院的药品利润是否有下调的空间”?如果没有,那么意味着:即使强制限价也必然导致该商品被替代、或通过其他方式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目前我国的医药市场,其本质是医院垄断药品需求的市场(患者作为直接的消费者的选择权被医生所控制,所以消费者的用药需求也就被医院所垄断)。在这一市场中,真正交易的不是“药品”,而是“需求”,即医院作为垄断者向医药企业供给其所掌握的“需求”。在“以药养医”的现行体制下,药品的总价格并不取决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成本和利润,而是取决于医院维持运转和追求利润所需的资金。只要医院所需资金水平上涨,那么药品价格就必定随之上涨。医院卖出药品的总价格,也不决定于药品的进价水平,而决定于所有消费者的用于医疗的支付能力。只要消费者用于医疗的支付能力在上涨,那么药品价格也必定随之上涨。
正因为医院药品售价是由所需资金及患者支付能力所决定,在医院对药品的加价率限定在15%的前提下,医院药品价格必定是先确定向患者的索价,而后再根据加价率、反推进货价格,当所需进价远远高于药品出厂价之时,只得借助中间环节(“招标平台”之类)来推高进价。可以说,药价虚高,是“以药养医”和“15%加价率”制度的必然结果。
在这一背景下,医院垄断性地分销其“需求”的过程中,形成了庞大的医药代表队伍(表面上医药代表寄生于医药生产企业,实质上寄生于现行的医疗体制),使得药品交易过程就如同建筑市场中的“层层分包”。医药企业得到一定的订单后,只得到整个价值链上的很小一部分,却承担着药品生产质量的全部责任。以盐酸奈福泮注射液为例,生产成本仅仅每支0.32元,中标价竟然高达18.49元,医院零售价:21.26元。在这个过程中,尽管药品价格畸高,但大部分利润被医疗回扣、招投标公关费提成等中间环节“吃掉”。